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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你还有这件武器 | 至正开放麦

作者:山西欣哲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1-08 09:24:52点击:383

  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让具有隐蔽性、往往被认为是“家务事”的家暴案件越来越得到社会的重视。

  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次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写入法律条文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出台,意味着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事后处罚,转变为对家暴受害者的事前保护,给予了家暴受害者一件有力的武器,让他们更有勇气对家暴说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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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申请人可以要求禁止被申请人即施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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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仅限家庭成员之间的家暴吗?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除此以外,恋爱分手、离婚后的妇女,也可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实践中,时常有这样的案例发生。

  她,经过诉讼终于和在婚内就经常打她的前夫离婚了,但离婚后前夫依旧一直跟踪、骚扰她,但因为已经离婚,她无能为力。她,和前男友分手后,前男友仍然死缠烂打,微信上有几千页前男友发来的骚扰信息,会把她家的门拍下来发给她,问她在不在,但因为已经分手,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与《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一起,通过不断的完善让更多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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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就意味着要离婚吗?

  很多人会认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意味着要离婚,这样的认识可能会让他们出于维系家庭和谐的考虑放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实不是这样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要求在先或者后续提起离婚诉讼。无论从申请、受理、执行等程序来看,还是从迅速有效地阻止、预防家暴的立法目的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都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并不是附属于其他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政府部门、公安、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街道、村居委、学校、幼儿园、工作单位等在家暴的预防、发现、处置方面都有一定职责,各部门、单位发现家暴行为,应该及时介入干预、依法处理,不能以家庭内部纠纷为由和稀泥劝和,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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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相关证据例如:当事人的陈述、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记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被申请人的悔过书或保证书、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单位机构收到投诉求助的记录、亲友邻居等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家暴事实证明标准达到“较大可能性”即可。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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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如何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事人送达,应当注重释明和说服教育,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将保护令、明确载明协助事项内容、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视情况送达当地妇女联合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协助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接到报警后救助、保护受害人,并搜集、固定证据;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等。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等,填写回访单或记录单,期满由当事人签字后向人民法院反馈;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填写情况反馈表,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等。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一柄法治之剑,帮助受害人扼制加害者的暴力行为。我们应当善良,而法律就是为我们的善良长出的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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